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业务流程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处理完毕所涉及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一、应提交的资料: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由受理窗口凭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和申请事项打印《申请表》后交车辆所有人签字;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二手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4、机动车登记证书;5、机动车行驶证;6、机动车号牌;7、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8、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9、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的拓印膜一套;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转移登记:1、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2、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3、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4、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5、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7、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8、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三、办理时限: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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