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快人心!骗取补助金百余万,富顺一男子获刑!
利用国家的政策补贴,富顺男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骗取国家补助资金102.12万元。
近日,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已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02.1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07年,李某购买富顺某纸厂,同年7月,成立“富顺某纸业有限公司”,公司法人几经变更后,李某聘请张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进行了法人变更登记,李某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企业经营到2010年4月停产,停产期间,李某、林某、罗某等八人留守企业。
2011年7月,李某得知中央财政有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消息后,一方面隐瞒企业停产真相,另一方面伪造材料虚构事实达到申报条件。其指使林某、罗某伪造了一份“关闭小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76名)”,其中20人系虚构,从未在工厂上过班,48人系曾经在纸厂上过班,但企业停产后就没有上班,另8人为企业留守职工。
李某还自己动手或者指使他人制作虚假的职工工资表、伪造发放职工安置补偿金115.46万元统计表、会议纪要等资料。李某用这些虚假的材料骗取相关部门通过审核。
2013年1月,在相关部门检查验收时,李某又指使他人冒充企业职工,谎称已经领取职工安置补偿金蒙混通过验收。同月,李某领到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115.46万元,其中骗取102.12万元占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补助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对被告人判处刑罚。被告人在立案侦查前,如实交代其采取非法手段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退清了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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