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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即日起,富顺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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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 18:4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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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县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改善空气质量,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加剧的环境污染、噪声污染,杜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富顺县铁腕治霾十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从即日起在我县城区范围内长期全面推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含元旦、除夕、春节、元宵、清明等重要节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为:
      富世镇: 东起红旗大桥东门口、北至富顺二中、西至宋渡大桥、南临邓隆路沿线的城市建成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即釜江大道、钟秀街、富州大道、文庙正街、滨江路、顺城街、盐井街、富达路、马门口街、通江路、金山路、晨光路、锁江路、二环路、西苑街、柏杨路、林达路、吉安路、北湖南路、海棠路、望云路、印花庄巷、祥云街、富义街、金谷路、锦程路、宋波路、安和路、银杏北路、吉祥路等城区道路所围的区域。

      二、在“禁放”区,即日起一律禁止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放”区边际线以外另设500米的过渡区,在过渡区内,禁止销售或储存烟花爆竹。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行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行的行为,公安、安监按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快查处。

      举报电话: 110(县公安局),0813-7202866(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富顺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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