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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记者 周琴)6月13日,天府早报记者从四川省人社厅获悉,《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已出台。通知显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8—12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0—18元。各市(州)可在上述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这是四川省自2007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以来,第三次调整高温津贴。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调整标准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8—12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0—18元。各市(州)可在上述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
发放条件
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含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在此条件下开展工作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
相关要求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和工种等,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高温津贴标准。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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