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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交社保将纳入“黑名单”, 融资等方面会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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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3 17:5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给职工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将面临惩处,最高5年内将在融资贷款等多个方面面临限制。

10月12日,人社部发布《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指出所称“黑名单”是指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严重失信记录信息。

征求意见稿指出,社保“黑名单”实行“谁列入、谁管理、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动态管理的原则。
人社部拟要求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

具体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业内专家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一些小型企业中,尤其是服务型的小型企业,经常出现企业为了逃避责任而不给职工缴纳社保的情况,违反社保制度的要求。
为此,人社部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社保“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对于惩戒期限,征求意见稿也进一步明确,社保“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纳入联合惩戒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失信主体首次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相关失信主体未改正失信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已移出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列入社保“黑名单”期限为2年。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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