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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殡葬服务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丧葬制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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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6 21:4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贡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殡葬服务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不达环保要求丧葬制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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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殡葬服务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不达环保要求的丧葬制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本通告所称不达环保要求的丧葬制品,主要是指橡胶、塑料冥币、塑料花圈、皮革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殡葬祭祀用品。

二、禁止时间

(一)烟花爆竹禁止燃放时间:全年。

(二)不达环保要求的丧葬制品禁烧时间: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共7天)、清明节及前后7天(共15天)、中元节及前后1天(共3天)。

三、禁止区域

自贡市南山公墓、自贡市殡仪馆、贡井区犀牛山公墓、荣县龙洞山公墓、荣县殡仪馆、富顺县金田寺公墓及富顺县殡仪馆、富顺县殡仪服务中心等殡葬服务区域。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通告规定焚烧不达环保要求的丧葬制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城乡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文明低碳祭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保护生态环境,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按上述规定予以罚款外,还要按有关规定追纪问责。

公安、城乡管理执法、安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牵头做好禁燃禁放禁烧工作,相关区县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各殡葬服务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市民自觉摈弃丧葬陋俗,文明节俭治丧、绿色低碳祭扫。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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