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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患者擅自逃离医院造成实际传播 最高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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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5 17: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疫情发生以来,有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不配合隔离或预防的新闻,还有的患者拒不配合治疗,擅自从医院逃离,并接触到其他人员,加重了防疫工作的负担。这类行为可能违反触犯哪些法律规定,又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案例一:

孙某某(男,66岁,南充市嘉陵区吉安镇人)于1月20日与其家人从武汉驾车回到吉安镇老家,次日参加农村坝坝宴聚会。22日上午因有发烧咳嗽等症状,到李渡镇医院就诊后乘客车回家。23日因其病情恶化又到嘉陵区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要求其隔离治疗。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乘坐客车回家,后被强制隔离治疗并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几天内孙某某接触大量人员,导致数十名与其密切接触人员被隔离观察。目前,分局依法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疾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以案说法:

太琨律创始合伙人朱界平律师:以上行为已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以下两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共同安全罪定罪处罚:一是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意见》还指出,对于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案例中,孙某某明知自己为疑似患者仍然逃离医院并坐客车回家,给公共安全带来极大威胁,公安机关对其先以涉嫌妨害传染疾病防治罪立案侦查,与该《意见》的规定一致。根据刑法规定,该罪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孙某某的行为最终造成了新型冠状病毒的实际传播,则其就可能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该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在此朱界平律师提醒广大市民,不管自己是确诊患者、疑似患者还是密切接触者,都应该严格接受治疗和隔离,这不仅有利于自己得到充分及时的治疗,同时也是对他人和社会负责。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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