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论坛

查看: 851|回复: 0

四川人请注意,3月1日起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和明显可视污染物!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1-9 13:5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月7日,记者从四川省政府网站获悉,为确保全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装备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及货物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柴油发电机组等。

     《办法》明确,在四川省使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达标排放,不得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

     在监督管理上,四川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电子监控、视频录像、拍照、遥感监测、监督抽测等方式,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染状况进行取证。

     值得关注的是,四川省与重庆市将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推动制定联合防治措施,落实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区域协同监督管理,共护一片蓝天。

来源:川观新闻

免责声明:本文由网友发表或转载,不代表自贡论坛观点和立场,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与本网站联系删除!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全站链接: 工程造价 币安下载

QQ|关于我们|网站地图|小黑屋|举报中心|手机APP|自贡BBS ( 蜀ICP备12031032号-2 )川公网安备 51030002000002号

GMT+8, 2025-6-23 22:22 , Processed in 0.050991 second(s), 12 queries , Gzip On,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16-2021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