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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男子高速公路与妻子吵架,妻子跳车身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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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9 08: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西一男子与妻子驾车行驶在高速公路时发生争执,妻子随即跳车,数日后因伤死亡,男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近日,九派新闻从裁判文书网上了解到这则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判决书。
江西男子高速公路与妻子吵架,妻子跳车身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1.jpg
2020年1月16日14时,黄某和妻子文某驾驶石油公司运输车辆从宜春市驶入沪昆高速公路,当车辆行驶至沪昆高速宜春市袁州区路段时,发生堵车,黄某随即将车停在原地等候,在等候的过程中,两人因琐事发生口角。


15时许,在车辆继续行驶的过程中两人仍在争吵。16时11分,黄某拿起车上放置的两个水杯朝文某扔去,其中一个水杯砸在了文某左手手臂上,随后黄某将车停在应急车道上。当文某准备下车时,黄某则抓住其衣领并将她拉向驾驶室后朝她的左侧肩部打了两拳。


文某被打后便下车,但黄某强行将其推回车上。上车后,黄某不顾文某的激烈情绪致使文某跳下车。跳车后,文某头部受伤,后经萍乡市人民医院救治无效与1月19日在家中死亡。


1月22日,黄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上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上栗县法院认为黄某因家庭琐事与文某发生纠纷,过失导致文某死亡,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70905.5元。宣判后,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


黄某提出,自己与文某是夫妻关系,还有共同的子女需要抚养并且在归案后如实坦白,也与亲属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家属人民币40万元,故请求从轻处罚。


萍乡市法院认为,上诉人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据此,萍乡市中级法院撤销原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并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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