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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由哪里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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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2 08:5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诉称】




某超市诉称,请求判令:一、房地产公司向其交付购买的位于雅安市某项目的5、6、7、8幢房屋;二、房地产公司向其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房地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月1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雅安市某项目的5、6、7、8幢房屋,总价款31984480元整,原告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付款,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65%,办理产权后一次性付清余额。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合计2500万元。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经多次催告未果。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保留追究损失赔偿及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被告辩称】




房地产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应移送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21条之规定,应移送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考虑到诉讼标的,特申请移送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驳回房地产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管辖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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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由哪里法院管辖?-1.jpg


一、关于本案管辖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述规定将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限定在“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部分物权纠纷”。除此之外的其他不动产物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涉及不动产的合同纠纷具有特殊性,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情形,故本案不应适用专属管辖。




二、关于本案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效力




圣菲超市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同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约定,“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同时约定,“本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从以上事实可知,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从“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变更为“向本协议签订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从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管辖协议内容分析,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管辖法院明确为成都市武侯区所在地人民法院,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合法有效并应据此确定本案的管辖。根据该约定,成都市武侯区属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本案诉讼标的额为3100余万元,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级别范围,故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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