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对内,被告小汪驾驶车辆系基于三人之间的友情,
无偿履行该事务,并没有额外向同学收取任何费用,故在没有事先明确责任分配,且该行为存在较高风险的情况下,
应当认定驾驶人被告小汪与搭乘人原告小陈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
《道路事故认定书》虽然认定被告小汪对事故承担全责,但该责任认定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行为人的过错程度,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被告小汪在原告小陈受伤一事上,固然存在过错,但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告小陈诉请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违民事活动的公平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减轻被告小汪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好意同乘时的具体情况、事故事实以及被告小汪主动承担部分责任的行为等,酌情减轻其40%的赔偿责任。
经核算,原告小陈因案涉人身损伤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54.69万余元,扣除保险已理赔和被告小汪已垫付的部分,被告小汪还需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28.7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小汪主动履行了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法官释法好意同乘是指
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
无偿搭载他人或允许他人
无偿搭乘的情谊行为
对于维持人际关系和谐
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
及倡导绿色出行均具有积极意义
小汪与同学之间的互帮互助、团结友爱,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直观体现,值得提倡。
但无偿帮助并非免责的理由,驾驶人对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在驾驶全程中应审慎注意,保护好自己及乘车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别让好事成悲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来源:新闻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