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强化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群体权益保障,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畅通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渠道,有效解决其住房问题,依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目标至2025年全省实现灵活就业人员“愿缴能缴”)要求,结合自贡市实际情况,经自贡市第六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从2025年5月1日正式试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自贡市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人员(包括港澳台依法定居自贡市人员和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政策的决策及监督实施,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业务管理与运作。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以自愿为原则,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自贡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微信、网上业务大厅等线上服务渠道或各服务窗口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并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开设缴存账户时,市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核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同一个缴存人在全国只能拥有一个正常缴存账户。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开立个人账户后,连续6个月及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按协议约定注销账户。无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且未被冻结的账户,连续停缴24个月及以上,市公积金中心按协议,可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全部退还至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以下简称灵缴人员)本人银行账户,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 缴存人在灵活就业与单位就业两种缴存方式可相互转变。缴存资金按照单位缴存和灵活缴存分别入账。 第九条 灵缴人员转为本市范围内单位缴存职工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需转移至单位缴存职工账户,按照单位缴存职工政策继续缴存;本市范围内单位缴存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自主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需从单位账户转出。 第十条 灵缴人员将异地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异地转入业务。 第十一条 灵缴人员符合本市异地转出条件的,可申请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至外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灵缴人员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或账户被冻结的,不能办理异地转出业务。 第十二条 灵缴人员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微信、网上业务大厅等线上服务渠道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市公积金中心各服务窗口查询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 第三章 缴存管理 第十三条 灵缴人员不限制缴存频率,可灵活选择定期缴存、自由缴存或一次性缴存。其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应在本市当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上下限区间内,单次最低缴存额不低于本市当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缴存金额以元为单位的整数。 第十四条 每笔缴存资金的存储时间从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开始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息,利息归灵缴人员个人所有。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扣除。 第四章 提取管理 第十六条 灵缴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资金,可灵活申请提取,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账户余额中有单位缴存职工身份缴存资金的,按照单位缴存职工提取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灵缴人员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且未正常还款的,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可提取。 第十八条 灵缴人员可自主选择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资金,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且未被冻结的,可申请销户提取。若灵缴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有单位缴存职工身份缴存资金的,按单位缴存职工销户提取需封存满6月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九条 在本市及川渝地区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缴人员,购买本市自住住房时,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条 灵缴人员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三)申请贷款时灵缴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自第一笔资金缴存须满6个月及以上; (四)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且首付款金额加上贷款金额应等于住房交易价格; (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六)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住房买卖合同(或协议); (七)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八)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单笔可贷额度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月收入情况、征信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建住房价格、借款期限、还款能力系数、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房屋评估价值等因素,综合评估借款人实际情况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 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二)不高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账户余额在7500元以下的,在符合其他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可按7500元计算); (三)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金额后剩余的房屋价款; (四)不高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还贷能力系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贷款月收入认定:按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承诺的收入为准。月收入小于等于3000元的,无需提供相关佐证;月收入在3000—5000元(含)之间的,需提供个人社保参保证明、个人收入流水(二者任选其一)佐证;月收入大于5000元的,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个人社保参保证明、个人收入流水(三者任选其一)佐证,个人名下存在多张借记卡的,只认定其中一张。以上佐证材料均为近一年的明细。 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还款能力系数为0.5。计算公式: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之和*0.5≥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其他月负债。 离婚协议或相关法律文书中的负债纳入借款申请人负债计算,如债务已完清,需出具相关完清证明。 (五)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信用状况等其他影响贷款额度的因素; 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综合上述五项限额标准后取最低值确定。 第二十三条 除川渝地区外,其他地区灵缴人员只能作为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按双缴存人核定贷款额度。异地灵缴人员收入认定、可贷额度的计算方式等按照本办法实行。 第二十四条 灵缴人员贷款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及以上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由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灵缴人员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死亡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账户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依法处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自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自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本市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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