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购买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取频次及额度的政策调整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申请提取一次。全款购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房款总额,按揭贷款购房或分期付款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且不超过购房合同签订当月缴存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余额。 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法拍房)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2年内申请提取一次。全款购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契税完税计税金额,按揭贷款购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以增值税普通发票计税金额或含有课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为依据),且不超过不动产权登记当月缴存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余额。 所购再交易住房为全款支付且家庭非首次购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再交易房)一次性提取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6个月后申请提取。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1年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地址在警示区域范围内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1年后申请提取。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需补房款的,应自取得补差款付款凭证2年内申请一次性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补差款,且不超过取得补差款付款凭证当月缴存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余额。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自取得最近一笔支付凭证起2年内申请一次性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费用,且不超过支付凭证当月缴存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余额。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按月提取的,签约委托从次月开始每月从缴存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中提取不超过上月正常还款本息额。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可选择按月对冲。 注:已办理本市公积金贷款按年/按月委托签约提取的职工可通过网上业务大厅、官方微信或各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变更为按月对冲住房公积金贷款。 2.按年提取的,还款满12个月后,申请提取不超过近12个月正常还款本息额,且不超过申请时缴存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两次提取应间隔12个月及以上。 3.提前部分偿还本市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在还款满12个月后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缴存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两次提取应间隔12个月及以上。 注:职工在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还款时可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可申请部分还款2次。 4.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应在还款满12个月后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剩余贷款本息额,且不超过申请时缴存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非本市公积金贷款的可选择先提取后还款或先还款后提取。先还款后提取的,应在还款之日起1年内申请提取。 (六)本市无房缴存职工租房自住可按月、按季度或按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自然年度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公布的额度上限。 注:按现行管委会公布的额度上限,每个家庭同一自然年度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4400元,多子女家庭同一自然年度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8000元。 (七)本市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在电梯使用登记之日起2年内申请一次性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因加装(更新改造)电梯所产生的实际支付费用(更新改造电梯的应扣除政府补贴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的个人实际负担费用,不含电梯运行资金、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等),且不超过电梯使用登记当月房屋所有权人夫妻双方、夫妻双方父母、房屋所有权人的子女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余额。 六、提取材料的调整
市公积金中心通过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方式可查证缴存人提取业务申请信息的,缴存人无需提供相关材料;需进一步核实的,缴存人应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如购买再交易房银行转账回单、使用水、电、气费用流水等;无法查证的,缴存人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七、偿还非本市公积金贷款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材料的调整
除提供缴存人身份证件、市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Ⅰ类储蓄卡(涉及夫妻双方权益的,提供结婚证;与其他家庭成员共有的,提供关系材料)等身份认定类材料外,该套住房为首次提取的,提供住房买卖合同(再交易房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住房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盖章的还贷凭证。该套住房为非首次提取的,提供对应提取业务银行出具盖章的还贷凭证。 缴存人办理委托签约提取业务的,对应上述提取情形提供材料。 八、其他事项
(一)政策执行中,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提取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再交易房提取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准。 (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阶段性政策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有效期执行。如遇国家、省出台新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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