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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挥霍储户220万元无力偿还,储户起诉银行一审败诉,律师:需证明银行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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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中国新闻周刊、南国早报等媒体报道,数年前,内蒙古一邮储银行员工将11名储户220万余元存款转走挥霍,无力偿还。储户遂起诉银行要求支付本金及利息。


一审法院驳回储户诉求,认定上述行为属个人犯罪而非职务行为。储户不服该判决并提起上诉,今年1月5日该案二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向九派新闻分析,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存在过错。若银行员工的行为被认定为个人犯罪,银行原则上无需承担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


“但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安全负有高度的保障义务。如果储户能证明,银行的内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如未有效监控员工异常行为、未对员工进行严格的风险教育等),导致员工能够长期、频繁地实施诈骗,则银行很可能因存在过错而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涉事员工获刑12年,无力退赔损失


2021年7月,内蒙古的朱女士将75万元存入邮储银行内蒙古呼伦贝尔扎兰屯市支行,帮她办理业务的银行员工孟某芝却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走了她的存款。


据统计,孟某芝在岗及离职待岗期间,以虚构理财产品、为储户办理定期存款业务为由,骗取11名被害人220多万元,用于民间借贷、偿还欠款、支付利息等。


因涉案金额已被其挥霍,无法追回。最终孟某芝因诈骗罪获刑12年,但无力退赔受害人损失。


储户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引导储户将钱存进银行窗口,最后钱不见了,银行应负责任。


银行工作人员则称,涉事业务员已离岗,这是孟某芝的个人诈骗行为,跟银行没有任何关系。


2025年10月,朱女士起诉银行要求支付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驳回诉求,认定孟某芝行为属个人犯罪而非职务行为。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定,朱女士在银行柜台办理的为大额转账业务,于2021年7月14日和7月31日分别向李某某,侯某某转账35万元,40万元。


尽管朱女士称转账业务为大堂经理孟某芝带其办理,本意是办理存款业务,但未提供证据佐证,该业务办理有其本人图像抓拍及本人签字确认的业务办理凭证。法院认定朱某某应知且明知其办理的系转账业务而非存款业务。


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朱女士在2016年至2018年多次与孟某芝,侯某某互相转账,存在资金往来事实。此外,法院称,在本案朱女士转账时,孟某芝已被邮储银行离职待岗。


储户不服该判决并提起上诉,2026年1月5日该案二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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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判决书。图/媒体报道


【2】律师:民事诉讼外可向金融监管机构投诉


一审中储户为何败诉?遇到类似情况如何追回损失?银行有无责任给储户赔偿?


针对此案,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告诉九派新闻,储户在一审中败诉,主要原因在于法院认定孟某芝的行为属于个人犯罪而非职务行为,且储户自身存在重大过失。


一审法院认为,孟某芝的行为是个人诈骗行为,而非代表银行执行的职务行为。尽管其利用了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工作便利,但其行为的目的是个人非法获利(用于民间借贷、偿还欠款等),并未体现银行的意志或利益。因此,其行为不能归属于银行,银行不应承担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


谭敏涛称,由于孟某芝已将赃款挥霍且无力退赔,通过刑事追赃程序直接向其追回款项的可能性极低。目前,储户追回损失的主要途径是通过民事诉讼向银行主张赔偿责任。储户已提起上诉,正在等待二审判决。这是目前最关键的途径。二审法院将审查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是否正确。


“如果储户能证明孟某芝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或银行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如未尽到对员工的监督管理义务),则有可能推翻一审判决,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他补充,储户还可以向金融监管机构投诉举报,要求对银行的管理漏洞进行调查和处罚,这通常无法直接追回资金,但有助于在民事诉讼中认定银行是否存在监管失职行为,进而让银行给储户承担赔偿责任。


谭敏涛认为,储户若想维权,在二审中需要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银行在管理上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储户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可能需要收集孟某芝在银行工作期间的异常行为记录、银行内部对员工行为的监管制度等证据。


“本案中,储户在二审中需着重证明其行为符合一般储户的交易习惯,或银行未提供足够的风险提示,以减轻其自身责任。应重点收集能证明孟某芝利用银行工作便利、银行对其行为未尽到监督管理责任的证据,以及能证明储户自身交易行为合理性的证据。”他说。


九派新闻记者 杨冰钰


编辑 王佳箐 任卓


【爆料】请联系记者微信:linghaojizhe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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