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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三男子禁钓区下网捕鱼,直接没收工具+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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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0 11: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接到举报
2021年7月22日晚,我中心接群众举报,镇溪河福善东南桥有人下网捕鱼。我中心立即组织渔政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处理,并通知福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和当事人王某彬一同驾船前往木桥沟水库溢洪道下方查看情况。

2、现场情况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一艘钢船;在木桥沟大坝溢洪道下方河中发现白色胶丝三层刺网一张,网目6cm,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将网收起时网上有鲢一尾,南方鲇一尾,均被现场扔回河中;在岸边发现绿色胶丝三层刺网一张,网目8cm,网中有䱗一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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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使用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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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执法人员同当事人前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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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获的网具

3、调查情况
7月22日当晚我中心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前往现场处理,并于7月23日立案。
7月27日,执法人员在县农业农村局第二办公楼505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7月30日,执法人员在富顺县福善镇熊坝村村民委员会会议室对当事人王某发、王某建进行了询问,二当事人对自己协助王某彬在天然水域放置三层刺网的事实供认不讳。
7月30日,执法人员在富顺县福善镇熊坝村村民委员会会议室对证人江某沧进行了询问,印证了当事人三人的违法事实。

4、调查结论
当事人三人放置三层刺网进行捕捞的地点为镇溪河木桥沟大坝溢洪道下方,为我县镇溪河南方鲇翘嘴鮊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为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范围,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之规定。当事人王某彬在明知放置三层刺网会捕捞到野生渔业资源的前提下,仍然在河道中放置三层刺网捕捞野生河鱼。
当事人王某彬在三人中为召集组织人员,应负主要违法责任。当事人王某建、王某发在本次行为中属协助人员且无证据表明二人有主观故意。

5、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钢制船舶壹艘、胶丝三层刺网两张、渔获物餐条壹尾;
二、当事人王某彬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正;
三、当事人王某发不予处罚;
四、当事人王某建不予处罚。

举报提示:富顺县水产渔政服务中心设立24小时举报电话:0813-5155371,举报时将现场照片及经纬度或现场定位截图私信后台(由于技术原因,我们无法查看您私信发来的定位)将有助于我们尽快破案。

提示:在我县天然水域捕捞将面临5万元以下罚款,若达到刑事犯罪标准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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