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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城事] 自贡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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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7 21: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贡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我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减少灰霾污染,保护和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现就做好我市秸秆禁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贡市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及垃圾等(以下简称秸秆禁烧),禁止向河道、沟渠抛弃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及垃圾等。全市各单位和全体市民要遵守秸秆禁烧规定,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露天焚烧行为。

二、市、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城乡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秸秆禁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秸秆禁烧的巡查和执法工作,城乡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秸秆禁烧的巡查和执法工作,并加大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烧烤、餐饮油烟排放的管理力度,防止大气污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环境保护部门、城乡管理执法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秸秆禁烧监督管理工作,层层落实责任,积极鼓励和倡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和完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农户(居民)。

    三、市、区县农业、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引导农户因地制宜采用机械化秸秆还田、快速腐熟还田、秸秆饲料、秸秆能源化等技术和方法利用、消化秸秆。公安机关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城乡管理执法部门做好秸秆禁烧执法工作。

    四、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通过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开设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秸秆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及法规政策,提高广大群众秸秆禁烧的自觉性。

    五、对违反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部门、城乡管理执法部门、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目标督查部门参与对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督查督办,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各级各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对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员,由监察部门进行行政问责。

   七、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秸秆禁烧工作,积极举报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为12369、12319。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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