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重污染天气预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自府办函【2017】10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定于2017年5月1日起,在全市行政辖区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机动车禁、限行管理应急管制。具体通告如下: 一、启动相应交通管制条件 根据对应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分四个级别。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红色为最高级别。相应级别预警由自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 二、应急管制区域 主城区限制货车通行的区域,主要包括自井区五星街、新民街、同兴路、光大街、自由路、人民路、檀木林街、塘坎上路、交通路、东兴寺片区;大安区仁和路、广华路;高新区汇东路、丹桂大街、汇兴路,贡井区贡兴路、盐马路等道路,以货运车禁止通行标志设置区域为准。 三、限行规则: (一)Ⅳ级预警(蓝色)应急管制措施 禁止货运车辆(不含办理自贡市货运汽车城区通行证车辆)在禁行区域内通行。 (二)Ⅲ级预警(黄色)应急管制措施 禁止货运车辆(含办理自贡市货运汽车城区通行证车辆)在禁行区域内通行。 并同时执行Ⅳ级预警(蓝色)应急管制措施内容。 (三)Ⅱ级预警(橙色)应急管制措施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对小型汽车采取尾号限行,2个尾号一组轮换限行(车牌尾号分为1和6周一限行、2和7周二限行、3和8周三限行、4和9周四限行、5和0周五限行),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并同时执行Ⅲ级预警(黄色)应急管制措施内容。 (四)Ⅰ级预警(红色)应急管制措施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特种车辆外,对小型汽车采取单双号车牌尾号限行(尾号为1/3/5/7/9的车牌双号日限行,尾号为0/2/4/6/8的车牌单号日限行),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并同时执行Ⅱ级预警(橙色)应急管制措施内容。 “尾号”即为机动车号牌末尾的阿拉伯数字(号码末位为英文字母的,以号牌最后一个阿拉伯数字作为尾数执行)。限行某个尾号所对应号牌的机动车,在限行当日不得上路行驶。 四、不受限行措施影响的几类情形: (一)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交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新能源汽车、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单位通勤车辆、邮政专用车、持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学校校车; (三)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四)园林绿化、环卫养护、医疗废物处理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使”、“领”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城的车辆。 五、外埠机动车进入自贡市行政辖区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六、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的发布、解除、降级或升级事宜将由市公安局和市环保局联合发布。 自贡市公安局 自贡市环保局 2017年4月19日 [url=][/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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