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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遭遇权力干预司法、青海省地矿局故意人为阻挠民事案件正常审理的反映材料
尊敬的领导同志:
我叫程海涛,男,汉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原青海省地矿局地质二队职工,身份证号码632222196210XXXX15,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现住北京市通州区景联嘉园公寓。手机:1531142XXXX
现向最高人民法院、人大、政法委、国家信访局等各级部门反映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法官受权力干预司法影响,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故意人为阻挠本人民事案件正常审理的违法问题,希望引起领导高度重视,予以查处。
一、本案基本经过
2015年8月,本人程海涛因与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下简称青海省地勘局)人事、劳动争议案件,起诉至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原青海省地质二队《关于程海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无效。
2016年4月6日,城西法院作出(2016)青0104号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判本人败诉。由于该判决书出现21处文字性错误,错字连篇,引起媒体关注,各大网站予以报道。经过我投诉,此事被青海省法院系统通报。后来本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西宁市中级法院作出(2016)青01民终507号民事判决,确认原青海省地质二队《关于程海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无效。
2016年12月,本人针对劳动报酬问题,第二次将青海省地勘局起诉至西宁市城西区法院。
2017年1月17日,城西法院下达(2017)青0104民初179号传票,原定于2017年3月1日上午九时开庭审理此案。但是在青海省地勘局的代理律师干预、运作下,城西法院第二次下达传票,将开庭日期推迟到3月22日上午九时。
被告青海省地勘局不择手段干扰法院办案,指使西宁市城西法院拖延开庭日期的同时,为推翻(2016)青01民终507号民事判决,青海省地勘局又不断动用关系找到青海省高级法院,利用权力干预司法,图谋通过省高院对第一个确认之诉案件实行再审。
2017年3月8日,本人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青民申49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
二、青海省高级法院立案二庭受理再审申请,出现极不正常现象
1、火箭般神速受理
青海省地勘局的《再审申请书》的落款时间是2017年3月1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向本人送达的(2017)青民申49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的制作时间也是2017年3月1日。这意味着:青海省地勘局当天申请,省高院当天受理,又当天制作《应诉通知书》快递给本人。而青海法院审判信息网上显示,立案日期却又是2017年3月2日。与法院向本人送达的法律文书时间不相吻合。
2、蜗牛般立案审查,历时200天无果
青海省高级法院立案二庭受理青海省地勘局《再审申请书》后,冷处理,拖延审理时间。听证会之后,因超过三个月的审限,又延期审理三个月,至今已经合计超过六个月审理时限。说是要经过院审委会研究,排期,无限期等待。
3、蹊跷的听证会
省高院立案二庭法官先是电话中告知,对我本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申请不予批准。后来又朝令夕改,通知让去参加立案听证会,据分析可能是法院遵从了对方开听证会的意见。
4、延长审限信息被神秘删除
根据青海省高院提供的查询码,本人多次登陆《青海法院审判信息网》查询案件进展情况,发现之前显示:审限到期时间2017年9月14日。
而当本人最近登录该网站,再次查询时,发现审判信息中的“延长审限”、“扣除审限”部分,全部已经被人为删除。
5、案件遥遥无期,本人生活困顿,无奈再次向省高院申请司法救助。
尊敬的领导同志,已故法律人士邱兴隆曾撰文指出:“对于司法者来说,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准则,他只有依法行事的义务,没有任何曲解、玩弄法律的权力。作为一种理念,这应成为所有司法工作者履行职责的信条;作为一种现实,这一信条应毫无疑问地被广大司法工作者所普遍遵循。然而,树大遮阳,手大蔽法。透过监管机构这一窗口,我们看到的不只是法律被一丝不苟地得到严格执行,而且还有法律在权、钱与“关系”的作用下被玩弄,被践踏与被蹂躏的种种阴影与怪圈。以致于“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法律是个婊子,有权的玩位子,没权的玩票子”等,不但作为民谚被广为流传,更为重要的是,其所揭露的现实令人痛心地存在并在相当长时间内呈愈演愈烈之势”。
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一个财力十足正厅级单位和其代理律师,干扰西宁市城西区法院办案,司空见惯,本人已经领教过。只是,这一次,青海省地勘局和其代理律师的权贵之手竟然伸到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这让我一个普通老百姓感到很恐惧。司法界的水,真的很深!
请问,谁来救我一个普通老百姓于水火之中?
求助人:程海涛
2017年9月23日
法律被人尊重时是圣母,一旦被人玩弄,则论为婊子。
————邱兴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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