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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少妻矛盾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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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8 17: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金城江讯 一对年龄相差22岁生活了20多年的夫妻,育有一子,由于经常为琐事争吵。妻子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日前,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两人离婚。
原、被告于1988年4月登记结婚,1989年1月生育儿子罗某。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琐事争吵。2013年春节后,原告经常晚上在外玩至11时以后才回家,引起被告不满,被告劝说未果后,于2013年3月到南宁随儿子生活至今。2014年1月17日,原告以双方分居已一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经审理后作出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的民事判决。此后,双方仍互不往来。2014年11月13日,原告诉至该院,再次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双方年龄差距大,在性格、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双方很难沟通。婚后一直未培养夫妻感情。为此,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脾气暴躁,多次殴打原告,致使双方矛盾越积越深,但当时考虑孩子尚小,为使孩子不受影响,原告一直忍受,现今孩子已成年,且双方从2013年3月起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被告脾气暴躁,多次殴打原告与事实严重不符;原、被告双方为家庭琐事争吵是事实,但被告从未殴打过原告,原告于1992年9月的一天曾用啤酒瓶打伤过被告。原告当初嫁给被告,是农村人想嫁城里人的虚荣心使然,双方结婚20多年,家庭生活完全由被告承担,现被告年过70岁,原告就嫌弃被告,已多次提出离婚,既然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也无奈,但对于双方共有的位于金城江区东江镇百旺社区的平房3间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补偿150000元给被告。若原告不愿意补偿,被告则坚决不同意离婚。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育有一子,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琐事争吵,被告于2013年3月到南宁与儿子居住,与原告分居至今。自原告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感情并未好转,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此次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位于金城江区东江镇百旺社区的住房,因双方对该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且庭审中双方对该房的处理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不予分割,待该房权属明确后,双方当事人再行分割。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莫孟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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