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贡市和富顺县两级环保部门共同查获、捣毁了一个经营危险废物的“黑窝点”。当天,自贡市、富顺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来到自贡晨光科技园区(原自贡华峰消毒制剂有限公司厂区内)例行检查。而正在进行废旧金属分拣的工人发现后,暗地里交头接耳,显得神色紧张。
通过检查,执法人员凭借经验,初步判断这可能是一个非法经营处置危险废物的“黑窝点”。现场执法人员当即“兵分两路”,一组执法人员将企业相关负责人带到办公室进行调查询问,另一组执法人员继续在现场“地毯式”搜查。最终,在一门窗均上锁的隐蔽库房内,发现了杂乱堆放的大量废旧铅蓄电池。执法人员立刻对该库房内废物进行了清点和锁定证据。
(网络图片) 据环保执法人员介绍,这是一家表面上从事废旧金属回收,实际上同时进行废旧铅蓄电池非法收集、转运的废旧物资回收站。目前,查获的合计28.78吨的批废旧铅蓄电池,已安全转移至沿滩工业园区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规范暂存。下一步,环保部门将严格按照程序一查到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条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条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的共同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消息来源于在富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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