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男子董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近日,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让我们来看看 事情的经过究竟是怎样的...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2018年8月4日晚,刘某某得知其朋友在富顺县富世镇某酒吧与他人发生纠纷,遂电话邀约杨某某、卢某某等人带人到酒吧帮忙,被告人董某某得知此事后也主动前往。后来刘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董某某等人先后赶到酒吧,在酒吧门口,刘某某与被害人励某某、张某某先是言语理论,紧接着董某某、刘某某等人对两名被害人实施殴打,殴打过程中,杨某某又用刀刺伤了两名被害人。随后,董某某与刘某某、杨某某等人逃离现场。2018年10月31日,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并于2019年2月月14日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庭上公诉人除针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等,还发表了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认定的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并当庭作出以上判决。 
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愿广大人民群众遇到纠纷三思而行,作出正确的处理。(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小伙伴们你们怎么看? 来源:富顺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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