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上午,清脆的法槌声在自贡市富顺县怀德镇砖房村委院坝敲响,富顺法院环资审判巡回法庭在此公开审理汪某甲、汪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01案情回顾
2018年4月19日晚,被告人汪某甲提议与汪某乙到沱江河里打鱼。晚上9时许,汪某甲父子从家中取出电鱼工具,来到沱江河边。将电鱼工具安装在自家塑料船上后沿沱江河边电鱼。当晚10时许,被富顺县赵化镇护渔积极分子挡获,挡获鱼类物被放入沱江河中
02法院审判
富顺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非法在天然水域捕捞水产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甲身为渔民,熟知禁渔的相关规定仍进行非法捕捞活动,且犯意由其提起,其主观恶性大于被告人汪某乙,在量刑时予以区分。
03处罚决定
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汪某甲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被告人汪某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二千元。
04主动弥补过错
宣判后,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伏法。在法庭教育阶段,法官以案说法,向参与旁听的群众宣传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法律,引导群众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意识。诉讼过程中,法官加强了对被告人的环境修复理念的引导,被告人主动购买了近1000尾鱼苗,在法官、检察官、渔政执法人员等人的见证下,将鱼苗投放沱江河,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自身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有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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