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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的机动车应处理完毕所涉及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 | 一、应提交的资料: | |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由受理窗口凭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和申请事项打印《申请表》后交车辆所有人签字; | |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为A4纸); | | 3、机动车登记证书; | | 4、机动车行驶证(迁出本市车辆); | | 5、机动车号牌(迁出本市车辆); | | 6、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的拓印膜一套; | | 7、机动车档案(迁入本市车辆); | | 8、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变更登记: | | 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 | 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 | 3、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 | 4、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 | 5、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 | 6、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 | 三、办理时限: | |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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