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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情形 | | 1、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但未超过一年的; | | 2、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 | 3、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 | 4、机动车驾驶人降低准驾车型的; | | 5、机动车驾驶人从异地转入本地的; | | 6、注销校车驾驶许可的; | | 二、申请条件 | | 1、申请人违法行为记分记录未达到12分的; | | 2、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的; | | 3、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的; | | 4、应处理完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 | | 5、机动车驾驶证未逾期审验。 | | 三、应提交资料 | |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由受理窗口凭申请人身份证和申请事项打印《申请表》后交申请人签字); | | 2、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为A4纸); | | 3、机动车驾驶证; | | 4、期满换证、转入换证和按规定年龄降低准驾车型的,还应提交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 5、一寸近期彩色白底正面免冠证件照(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2张; | | 6、需要审验的,还应出具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的凭证; | | 7、代办业务的,其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为A4纸); |
| 四、办理时限 | |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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