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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了,部分小区可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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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7 21:5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市住建局印发《自贡市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亮点很多,赶紧来看。


自贡市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求,提高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密围绕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办好急难愁盼民生实事要求,进一步改善城镇老旧小区条件和人居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引导、基层组织协调作用,突出业主主体地位,通过“自筹资金为主,其他资金支持为辅”的资金筹措方式,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兼顾各方、依法合规、保障安全”的原则,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确保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
(三)总体目标
利用1年的时间在试点区域内力争实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50部。通过试点项目的引导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有序推进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提升群众幸福指数。


二、试点范围
(一)试点区域
高新区管委会所辖建成区范围的城市商品住宅。


(二)试点对象
试点区域内已建成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设置电梯的四层及以上的住宅,且增设电梯在房屋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单梯为同一业主(含共有产权)的住宅、自建房、别墅以及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棚户区改造计划的住宅除外。


三、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以梯号为单位,满足相关条件的,也可以单体建筑(幢) 若干梯号一并为单位,以同意电梯增设的业主作为实施主体,负责意见统一、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对电梯增设建设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负责。
实施主体可书面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原房地产开发企业、 原房改房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设计单位等作为代理单位,负责工程的手续办理和组织实施,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实施主体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的应当约定实施主体的相关业主作为使用管理者,承担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四、实施条件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符合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消防、抗震、结构等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按梯号(单元或栋)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应当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经该梯号(单元或栋)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单元或栋)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有关事项计算方法如下:
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2.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统计总和计算;
3.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1个专有部分按1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1买受人拥有1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1人计算;
4.总人数。按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三)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1.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资金筹集方案;
2.电梯运行、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3.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4.经利益受损业主同意的补偿方案。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五、实施程序
(一)制定初步方案。实施主体可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初步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利益受损业主补偿资金筹集预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内容。
(二)征求意见及处理。实施主体应当将初步方案书面征求业主意见,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实施主体应对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并将公示情况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按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1.该梯号(单元或栋)房屋专有部分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报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对其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备案。
2.该梯号(单元或栋)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单元或栋)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的,住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无异议情况说明。
3.该梯号(单元或栋)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单元或栋)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公示期间,业主有异议的,异议方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住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调解请求。调解后业主间达成一致意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调解无异议情况说明;调解后业主间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调解异议情况说明。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启动调解工作,30个工作日内出具调解情况说明。
4.增设电梯方案满足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及安全疏散等要求,且经住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后,该梯号(单元或栋)少数业主(小于三分之一)或小区内部分业主仍有异议的,应当予以审查通过。
(三)办理规划审查手续。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报高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执法局下设的代办窗口进行审批,报批时应一并提交实施主体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房屋及土地权属证明、业主关于增设电梯达成的书面协议和书面同意意见。高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执法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方案审查按照《自贡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手册》(自规建住发〔2015〕118号)中《关于简化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手续的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经高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执法局审查同意,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由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增设电梯工程施工图专业技术指导审核意见书。设计单位应对增设电梯的建筑结构及消防安全负责,并对电梯设备选型及功能提出要求,停电时电梯应具备平层自动开门功能。
(五)委托施工及办理质量监督和建筑工程施工备案手续。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除法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情形外,应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可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办理安装告知和申请监督检验。涉及防雷装置的应向气象部门申请。增设电梯可能影响或改变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设施的,应事先与专业经营单位沟通协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由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法定技术机构检验合格报告,电梯方可投入使用,并在电梯使用前后一个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证。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也不在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上注记。相关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出让人应告知受让人增设电梯的事实并移交增设电梯运行维修费分担协议。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担协议约定的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七)日常使用管理及维护。电梯共有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协商确定共有人代表管理电梯,受托人(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要做好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六、协商解决机制
(一)利益补偿
因增设电梯可给予利益受损业主适当补偿,补偿金额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补偿费用从筹集资金中支出。
(二)调解机制
1.业主对增设电梯无异议的,住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无异议情况说明;
2.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工作职责和程序,及时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出具调解情况说明。
3.业主间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后,仍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业主根据法院的调解或判决情况,确定是否实施增设电梯事宜。
4.增设电梯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纠纷化解、社会维稳等工作。不及时做好纠纷化解、社会维稳等工作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督办问责。


七、资金来源
(一)资金筹集
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资金、运营维护资金由实施主体承担。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1.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充分协商后,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2.业主可按照公积金管理机构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增设电梯;
3.已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在经法定程序表决通过后,相关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其所交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提取金额不得高于个人账户资金总额的50%;
4.符合帮扶政策的困难残疾人、退役军人,可按照残联、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申请相应补助资金;
5.社会资本投资、捐赠、政府补贴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二)财政补贴资金
1.财政补贴范围
高新区范围内2012年7月1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商品住宅,在试点期间办理施工手续并按照本方案规定增设电梯的,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可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2.财政补贴资金标准
电梯停靠六个楼层的财政补贴20万元(原住宅建筑物已预留电梯井的,财政补贴10万元),每增减一个停靠楼层相应增减补贴0.5万元人民币。
3.财政补贴资金来源
增设电梯财政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为中央、省、市专项补贴资金。中央、省级补贴资金不足本方案规定财政补贴资金标准的,由市级财政匹配,匹配资金从市收住建部门城市维护费专项资金中安排。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顺利推进,建立市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协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总体推进中的相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财政、气象、公积金、民政、退役军人、残联等部门及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为成员。高新区按照简化审批流程原则,组织建立代办代理制度,落实牵头单位,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协调解决具体推进工作中的各项问题。
(二)加大支持力度。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财政、气象、公积金、民政、退役军人、残联等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的相关审批和服务事项,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积极予以支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积极组织协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三)鼓励社会参与。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依法推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积极探索由企业出资增设电梯,业主租赁使用等市场化模式。
(四)广泛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宣传力度,合理引导群众正确认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提高社会认知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开展社区工作优势,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业主有增设意向的可向居(村)民委员会申报,由居(村)民委员会协助业主组织征求意见工作。市级财政对未纳入地方年度目标综合绩效考核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登记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备案的社会组织)牵头组织协调电梯增设工作的,在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给予其5000元/部的工作经费补助。补助资金从市级住建部门城市维护费专项资金中安排。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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