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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男子深夜送女子回家 意图不轨遭到对方强烈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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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9 09: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标题:自贡男子深夜送女子回家 意图不轨遭到对方强烈反抗)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2000********,汉族,初中文化,富顺县人,住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20年2月4日因涉嫌强奸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述明,自贡市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等四人在自贡市大安区**镇“天财饭店”饮酒。23时许,王某某驾驶川******“五菱”牌面包车送刘某某回家。当车行驶至**镇**街**段北侧公路边时,王某某将车停下后跨到副驾驶位,对就座于副驾驶位处于酒醉状态的刘某某实施强行亲吻、脱下其裤、袜抠摸下体等行为。遭到刘某某奋力反抗。王某某不顾反抗脱下裤子欲对刘某某奸淫时,因其生理原因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等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愿,强行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其生理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是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健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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