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在人民法院已经审理并执行的席某某诉广西某公司借款纠纷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未参加庭审,仅有双方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对原告方主张的事实、证据及诉讼请求全部认可,双方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陈述高度一致,缺乏对抗。
“该案是否涉嫌虚假诉讼?”据介绍,富顺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席某某诉重庆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时,发现原告提交的证据有疑点,遂按照检法协作机制邀请富顺县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会商。富顺县人民检察院介入后发现,该案可能存在虚假诉讼,同时另一起已被富顺县人民法院审理并执行的席某某与广西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也可能涉嫌虚假诉讼,遂对两案一并审查。
随即,富顺县人民检察院确定了先外后内、先客观后主观的调查思路,提出了查清各当事人之间关系,查清借贷资金往来、借贷资金去向,查清案件诉讼执行过程细节的总要求,办案组成员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实现了案件的重大突破。
经查,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人不是席某某而是其子刘某,而刘某却是广西某公司和重庆某公司的行政管理人员。截至2018年2月,公司尚欠刘某包干费用及利息310万元。
王某某与周某某同意将广西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广西省南宁的写字楼房产抵债给刘某,但该房产因广西某公司与当地银行借款纠纷而被人民法院查封,该房产不能直接过户到刘某名下,两人便以重庆某公司、广西某公司名义与刘某签订了《抵款协议》,约定刘某以借款诉讼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
富顺县检察院认为,席某某与广西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构成虚假诉讼,依法向富顺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富顺县人民法院遂对席某某与广西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作出再审判决,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席某某诉讼请求。另外,对富顺县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席某某诉重庆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出虚假诉讼预警,富顺法院也作出了判决,驳回席某某的诉讼请求,并将刘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对刘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进行了立案侦查。
据悉,近年来,自贡市检察机关将查处虚假诉讼作为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着力点,富顺县检察院率先发力,聚焦民间借贷纠纷等虚假诉讼重点领域,深入开展精准监督,通过加大对虚假诉讼监督的宣传力度、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强化内外联动有效整合监督资源等方式,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维护了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目前,该案已被评为四川“全省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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