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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DASTR 于 2020-8-11 15:10 编辑
8月11日,从自贡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获悉,日前,自贡市在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高新区集中开展不文明养犬专项问题整治行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有效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自贡对携带犬只出户,未使用牵引绳的,乘坐电梯、出入人员密集场所犬只未戴嘴套或者未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怀抱的,根据《自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饲养的犬只不进行强制免疫接种的,根据《自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由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不文明养犬的行为一律由新闻媒体进行曝光,督促其整改。涉及公职人员的,一律抄送其所在单位,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督促其进行整改,并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阻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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