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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为贩毒作“人质” 自贡两名“90”后女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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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1 14:5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8日下午,自贡中院公开宣判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陈某某、彭某甲、钟某、彭某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七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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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日,富顺县的陈某某联系在成都的彭某甲欲购买**贩卖,承诺给付彭某甲好处费。彭某甲便联系同在成都的曹某(另案处理)购买**事宜。


同年12月3日,彭某甲为取得陈某某信任,促成此毒品次交易,便安排钟某携带**样品到富顺县陈某某处作为“人质”,事成后给其5000元好处费。随后钟某邀请彭某乙一同前往富顺,并给予其好处费1000。当日,钟某、彭某乙到达富顺县与陈某某取得联系后,陈某某通过彭某甲将毒资转给曹某。


曹某收到钱后,将毒品**交予彭某甲,彭某甲携带**乘车前往富顺约定地点,在成自泸高速童寺收费站出站口被公安民警挡获。陈某某、钟某、彭某乙在富顺县童寺镇小地名“三岔路”处被公安民警挡获,并现场挡获毒品**240.54克、**43.87克。


在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高压态势下,毒贩为确保获取毒品而要求对方抵押“人质”的现象愈加凸显。本案中,两名90后女子或无知或因利益诱惑接受贩毒分子的安排,只身前往毒品卖家处充当人质,为促成毒品交易提供帮助,最终其行为已触犯《刑法》。


自贡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将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同时,将进一步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审判工作,坚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强化禁毒宣传,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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