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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出钱弟弟出名买房房子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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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4 19: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8年,已有两套房的阿梅看中某小区一套房,便以现金方式向前业主支付了定金4.37万元。因当时弟弟阿荣刚参加工作,且是集体户口,经与父母、阿荣商量之后认为以弟弟阿荣的名字购买房子,最终由阿荣与前业主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阿荣以82万元价格购买房屋。
     
     2010年9月,房产过户登记至阿荣名下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房屋的首付款、税费及2013年4月前的房贷均由阿梅支付,此后的房贷则由阿荣自行偿还。2013年5月初,父母要求将房屋给阿荣,阿梅坚决不同意,仅同意给父母养老居住。此后,父母又建议将房屋给阿荣,并由阿荣实际偿还房贷。2020年5月,姐弟双方矛盾激化,阿梅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阿荣将产权过户登记至其名下,并协助办理房产的抵押登记涂销手续。
   

      阿荣则表示,“双方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房屋是父母为我购买的,因阿梅熟悉购房流程才委托她办理购房手续,阿荣是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且房屋已登记在我名下。且阿梅当时对我以及父母负有一些债务,部分款项等于是阿梅的出资来抵偿所负的债务。阿梅在没有证据证明房屋产权登记存在错误的情况下,不能主张房屋过户手续。”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阿梅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相关税费,并偿还了部分房贷,但阿梅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未证实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阿梅与阿荣系姐弟关系,且不足以合理排除案款属于亲属之间基于个人感情或者亲情而资助、赠与或借款的可能性,因此在阿梅未能提供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或其他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情况下,其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阿梅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阿梅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实践中,由于购房资格限制、逃避债务等原因,借名买房的情形十分常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才具有发生物权变动的外部特征,才能取得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信力。因此,借名买房的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只在其内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能据此认定借名人是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人。借名人可依据债权请求权请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而非基于物权请求权,两者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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