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和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按照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使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含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高新区,下同)范围内公租房的房源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等。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租赁性实物住房,并按一定标准收取租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8章38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房源和资金筹集,第三章为申请与审核,第四章为住房租赁补贴和配租管理,第五章为租赁和使用管理,第六章为退出管理,第七章为监管与法律责任。第八章为附则。明确了公租房保障方式、准入条件、审核流程、运营管理等内容。 (一)公租房保障方式。政府通过提供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解决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租赁性实物住房,并按一定标准收取租金。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一定的货币补助,支持其在市场上租赁适宜的住房。租赁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地人均住房面积、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住房市场房源情况、租金水平等合理确定。 (二)准入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为共同申请人(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列入抚养方的家庭成员)。未婚、离婚或丧偶,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还应满足相应规定。 (三)审核流程。申请人可到各区政务大厅等线下或通过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通办应用程序线上进行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材料,并对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两级审核,一次公示”的原则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自动确认公租房申请家庭保障资格。 (四)运营管理。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租房的权利。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确需装修的,应征得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在退房时装修费用不予补偿。承租人因使用不当、擅自装修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如存在《办法》第二十七条或第二十八条行为,应按规定退回或腾退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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