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独立罪名正式施行。近日,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对宋某依法提起公诉,这是长沙首例以该罪名起诉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7日20时53分,宋某乘坐9路公交车时冒刷他人公交爱心卡,司机发现后将爱心卡扣留 ,宋某讨要爱心卡过程中与司机(另案行政处理)发生纠纷。20时55分许,公交车停靠地质中学站后,宋某开始拉扯司机的右手臂,车辆再次出站行驶过程中,宋某继续对司机进行多次拉扯,期间碰到方向盘 ,车辆发生轻微偏向,司机立刻停车并报警。随后,民警在公交车上将宋某抓获。
案件移送雨花区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该案后认为:尽管公交车司机处理司乘纠纷的方式简单粗暴、态度恶劣,存在一定过错。但在整个过程中,宋某持续拉扯司机、干扰驾驶的行为,系其自主选择,存在主观犯意。同时考虑到,宋某本人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无其他从重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为了更好地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雨花区检察院就该案举行了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经评议表决,从案件危害性较小、维护公安安全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考虑,3名听证员均认为应当对该案提起公诉。
据悉,同类案件在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生效之前,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雨花区检察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对宋某提起公诉。目前人民法院正对本案进行审理当中。
|
免责声明:本文由网友发表或转载,不代表自贡论坛观点和立场,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与本网站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