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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赏女主播74万余元,多次要求见面被拒后起诉要回,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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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2 15:02:59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近日,北京一名男子因直播打赏后将女主播诉至法院,引发关注。他认为对方通过虚假婚恋承诺诱使其大额打赏,构成欺诈,要求平台与主播共同返还74万余元。法院最终未支持其诉求。
男子认为主播以婚恋为名诱导打赏
王先生长期在某直播平台充值观看,累计打赏逾460万元,涉及1000余名主播。其中,他为一位名为“小五”的女主播打赏了74万余元。王先生称,在直播间里,只要他刷的礼物足够多,这位主播就会点名感谢,并说出“我要跟他‘生猴子’”“要陪他到老”等话语。王先生由此认为,主播有意与他发展恋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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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直播间里谁打赏的比较多,该主播就会说“我要跟他‘生猴子’”。
此后,王先生与主播通过微信取得联系,表达了恋爱、结婚的意愿。据他称,主播并未拒绝。但在大额打赏之后,对方态度明显转变,多次拒绝见面请求,表示只能做普通朋友,最终不堪其扰将他拉黑。王先生认为,女主播以虚假的婚恋许诺诱导打赏,构成欺诈,遂将平台与主播一并告上法庭。
法院:直播间常见表达不构成欺诈
法院经审理查明,女主播从未明确要求或同意与王先生恋爱、结婚,也未主动索要打赏。法庭认为,在当前的网络直播环境中,“喜欢”“爱”乃至“生猴子”等用语大量存在,已不属于恋人间专属表达。王先生拥有长期打赏经历,理应具备对直播间互动话语的基本辨别能力,不能因主播的感谢语而误以为双方建立了婚恋关系。
据此,法院认定女主播的行为不构成欺诈,驳回了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正常打赏属消费行为,一般不可追回
法官指出,网络直播打赏本质上是用户为换取表演互动、情感认同或榜单排名而进行的网络消费。成年用户对主播的自愿打赏,系对主播及平台劳动服务的对价,合法有效,事后不能随意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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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打赏款才有可能追回:例如主播虚构身份(如假扮富二代)、承诺恋爱或进行色情诱导等非法手段获取打赏,或者打赏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当事人需提供聊天记录、直播录屏、转账凭证等证据,具体是否构成欺诈,还需由法院依据事实认定。
来源 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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