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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城事] 自贡公布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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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7 19: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春雷行动2023”期间,四川省自贡市市场监管部门把握监管执法的“时度效”,积极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和有温度的柔性执法,做到执法有据、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切实保护企业不因“小错”影响生存和发展。现将部分“首违不罚”案例公布如下。

贡井区市场监管局查办贡井区某美容院

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案

经查,当事人在其公众号发布有“年度最低”字样促销广告。贡井区局展开调查后,当事人主动删除该广告,未发现当事人有活动期间商品价格高于促销活动前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2023年2月8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和指导的前提下,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荣县市场监管局查办荣县某日用品经营部

发布违法广告案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中发布“中国肥胖人口全球第一,中国人口BMI指数分布Overweight(BMI:25.0-30.0)38%,Fat(BMI>30.0)11%”等内容的广告,均未标明引证出处,且不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印证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轻微并及时改正。2023年2月15日,荣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查办自流井某便利店

使用未检定计价秤案

经查,当事人在进大厅中部摆放的一台“TM-30F”型条码打印计价秤无年检标志,且无法提供该计价秤的检定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轻微并及时改正。2023年2月10日,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查办富顺县某建材有限公司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公司法》规定办理变更案

经查,当事人经营地址发生变更后未按照《公司法》变更登记,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月17日责令当事人2023年1月30日前改正,但当事人在2023年1月30日前只向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新的公司章程,未提供营业执照变更相关资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于2月8日进行了变更。2023年3月6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来源: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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