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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一市民乘出租下车时,摔成10级伤残,谁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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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0 17:3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乘客在下车过程中受伤


应认定“车上人员”
由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公司赔付?
还是认定“车外人员”
由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赔付?
来看法官如何认定








案情回顾
自贡一市民乘出租下车时,摔成10级伤残,谁来赔?-1.jpg



2021年3月,乘客赵某乘坐冯某驾驶的出租车回家,车辆行驶至家门口停车下人,赵某一脚已踏地,一脚尚在车上时,司机冯某未察觉赵某尚未下车完毕即启动车辆致赵某摔倒在车外,交警部门认定冯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赵某被诊断为右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等。经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涉案出租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事故造成赵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付金、营养费等损失共计99499.65元。




扯皮…伤者利益如何保护?
自贡一市民乘出租下车时,摔成10级伤残,谁来赔?-2.jpg



A保险公司认为赵某系涉案出租车的“车上人员”,应由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的B公司在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向赵某赔付。B保险公司认为赵某系摔倒在车外受伤,是“车外人员”,应由交强险保险公司A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付。




法院如何认定?
自贡一市民乘出租下车时,摔成10级伤残,谁来赔?-3.jpg



上述问题实质涉及赵某受伤时属“车外人员”还是“车上人员”。经审理认定:事故发生时赵某属“车上人员”,应由承运人责任保险公司赔付赵某。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是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本车车上人员不应适用交强险。
其次,交强险所涉的“第三者”“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变化而变化。判断赵某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应看事故发生瞬间赵某所处空间位置以及其是否完成下车的最终目的。赵某系在下车过程中,一脚已踏地,一脚尚在车上未离开车体时,下车过程正处于“车上人员”向“第三者”转化,该转化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转化完成的标志应为完全脱离车体。赵某身体尚未完全脱离车体,其并未完成下车的最终目标。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非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赵某不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约定目的地的义务。赵某尚未完成下车的目标,换言之,承运人尚未完成将赵某安全送达目的地,运输过程尚未结束,故赵某属乘坐涉案车辆运输途中受伤,符合承运人责任险赔付范围。遂依法作出判决,赵某最终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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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贡贡井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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