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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避捉奸,男子从酒店窗外不慎坠亡!捉奸者和酒店被索赔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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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8 22:4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为配偶出轨而捉奸




导致的闹剧有不少,




但夏明却为自己的出轨




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已婚的夏明与李艳在酒店开房,不料被李艳的丈夫带人“捉奸”,为了躲避夏明爬出窗外,却意外坠楼身亡。夏明的家人也因此将李艳夫妇、帮忙捉奸的朋友以及酒店方告上了法院,索赔130余万元。




出轨遭遇捉奸




爬窗失足坠亡




夏明与李艳虽然都已有家室,但他们还是走到了一起。2020年8月30日凌晨,两人在松江区某酒店房间开房见面。但这次约会并不顺利,李艳的行踪被她的丈夫刘威定位,并找到了酒店。刘威带着三个朋友,逐层寻找,最终找到了李艳和夏明所在的6楼房间。在一阵敲门后,李艳终于打开了房门。然而刘威等人进房搜寻,却怎么也找不到夏明的身影。正在刘威百思不得其解时,先一步下楼的朋友小张却在1楼的空地上见到了已经没有呼吸的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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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等人也被带到了派出所询问。李艳这才说出了事情的始末,她说当天凌晨1点多,她听到了丈夫的敲门声。两人穿好衣服后,夏明就将窗户打开查看,发现一扇窗户外面是有空调外机,便翻窗户站到了空调外机上面。“我当时就跟他说让他下来,外面太危险,他说他沿着旁边的管子爬下去没事的。”李艳说,之后她就将窗户关上了,并且把窗帘拉上了,但没想到夏明还是发生了意外。




死者家属索赔130万




夏明的死并不光彩,但他的家人还是希望找到肇事者,为他的死亡买单。于是,夏明的父母与妻儿将李艳夫妇、帮忙捉奸的朋友以及酒店方一起告上了法院,索赔130余万元。




夏明的家人表示,夏明是因为李艳才来该酒店,之后刘威与朋友们又将他堵在房间内并对其进行恐吓威胁。夏明在屋内迫于无奈,爬出酒店的窗户想从窗户逃跑,却失足坠楼身亡。同时,夏明的家人还认为酒店的运营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酒店作为从事住宿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住宿客人的人身安全。刘威一行人既不是酒店的住宿人员,也不是相关的执法部门,为何能冠冕堂皇地进入酒店,从而对夏明进行人身威胁。夏明住在酒店六楼,六楼窗户酒店居然未安装防护措施,窗户也未进行相关安全处理,正常的酒店窗户只能打开一小部分,根本容不下一个人的身位,如果酒店做好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夏明坠楼是可以避免的。据此,6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了夏明坠楼,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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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图片源自网络




庭审中,刘威李艳夫妇以及三名朋友均未作答辩。




酒店方则表示其已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和提示义务。夏明破坏酒店房间窗户到窗户外的行为,是其自主选择的,应当自己承担后果。酒店窗户设计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法院最后认定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其对原告提出的赔偿项目、赔偿比例均不认同,夏明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此外,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过高,主张误工费的依据不足,原告方未提供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误工费。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夏明父母未提供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因此不应支付他们的扶养费。交通费、律师费和住宿费过高且无证明,不应支付。




法院:爬窗系死者




自主行为与他人无干




法院审理后认为,生命是宝贵的。无论夏明坠楼是出于何种原因,其坠楼身亡的结果令人痛惜,对亲人造成的伤痛完全让人理解。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夏明在被告刘威等人进入事发房间之前就已自行爬出窗外,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6楼房间与地面的高度及爬出6楼窗户所可能带来的危险具有认知能力,故坠楼系夏明自行爬出6楼窗户所致,是其自主行为,夏明的死亡与李艳、刘威等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夏明的家人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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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酒店方有无过错与否在于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具体而言,即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公众在该场所活动的合理安全标准。具体到酒店客房内的设置,因当前对于经营性酒店的窗户开启宽度并无法律规定的强制标准,也没有相关的行业明文规范,故客房设置的合理标准应做到保障普通公众在客房内进行合理活动的安全,保障可预见和可防范的危险不会发生。根据现场查看的情况,事发房间窗台高度符合国家相应的强制性标准,酒店方还在窗户上安装了限位装置并张贴了关好窗户的提醒标识,故酒店方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夏明家人要求酒店方承担赔偿责任,亦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驳回夏明家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夏明家人不服提出了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记者 |陈颖婷




(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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