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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一男子因矛盾拐卖老乡幼子,夫妻苦寻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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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3 14:2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间大苦莫过于骨肉分离,而悲剧制造者“人贩子”,妄图“人间蒸发”躲起来,逍遥法外。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恶人终有一天要为自己恶行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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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唐某与陈某夫妇系自贡老乡。2001年,三人同在福建省闽清县白中镇务工。唐某因务工与陈某夫妇产生矛盾,为报复陈某夫妇和获利,2001年3月11日下午,趁独自照看陈某夫妇儿子(时年1岁8个月)之机,将其拐至福建省泉州市,以500元的价格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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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夫妇等人找寻儿子未果后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唐某将陈某夫妇儿子拐卖后,为逃避处罚外逃至福建省厦门市,后辗转至云南省昆明市等地。

2022年3月3日,唐某在自贡市大安区回龙镇被发现后归案。公安机关将陈某夫妇的血样送检,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通过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的DNA亲缘关系比对,帮助陈某夫妇找回亲生儿子。

裁判结果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拐卖一名幼儿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判决被告人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严惩。本案中,唐某到案后虽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但其为了报复受害人及谋取不法利益,拐走不满两周岁的幼儿,造成长达二十余年骨肉分离,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社会危险性极大。综合被告人唐某的犯罪情节,遂判决唐某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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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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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打拐”取得新成绩,但仍然存在不法之徒为获取不法利益铤而走险,导致家庭悲剧时有发生。希望全社会都参与到“打拐”“反拐”“防拐”这项系统工程中,坚决铲除拐卖犯罪滋生土壤,筑牢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堤坝,共护万家团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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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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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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