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牙膏经营者: 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牙膏参照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将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请各经营者加强法规学习,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牙膏是指以摩擦的方式,施用于人体牙齿表面,以清洁为主要目的的膏状产品。牙膏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自2023年12月1日起,国产牙膏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牙膏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家药监局备案。 二、儿童牙膏是指宣称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的牙膏。儿童牙膏可以宣称的功效类别仅限于清洁、防龋。按照《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儿童牙膏参照儿童化妆品管理,其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三、牙膏不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不能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功效宣称。如宣称通过使用牙膏刷牙来“修补牙洞”“闭合牙缝”“稳固牙松动”“抗幽门螺旋杆菌”“通过抗幽门螺旋杆菌去除口臭”等功效,均无科学依据。 四、牙膏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牙膏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五、牙膏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履行牙膏质量管理、储存运输、产品召回、不良反应监测等义务,不得经营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的牙膏产品,不得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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