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 自贡军分区 关于全市基干民兵实行优先优待服务的意见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兵建设的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我市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工作,充分激发全市民兵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光荣感,进一步夯实我市国防后备力量基础,推动双拥工作向纵深拓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待服务对象 优待服务对象是指全市所有在册基干民兵,优待服务对象有效证件是指《基干民兵证》 二、优待服务内容 在全市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提供基干民兵优先优待等服务。 (一)设置服务窗口 在自贡市行政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立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公交客运站等服务场所设立“基干民兵优先优待”标识。 (二)提供优待服务 优待服务对象凭有效证件,享受以下优待服务: 1.优先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2.优先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 3.对符合条件的优先受理、审批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申请; 4.在全市汽车站享有优先购票、优先安检、优先乘车等服务; 5.在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医时,享受优先挂号、化验、检查、取药、住院等诊疗服务; 6.获军分区和市政府及以上联合表扬或表彰的基干民兵本人及其子女,在体检政考合格、学历达标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入伍; 7.获自贡军分区和市政府及以上联合表扬或表彰的基干民兵子女,在符合相关入学政策的条件下,由户籍地或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优先统筹解决入学问题。 三、监督管理 (一)《基干民兵证》由自贡军分区统一制式,县(区)人民武装部发放和管理,并向相关公共服务机构提供证件样式。 (二)《基干民兵证》每年审验一次,每次审验有效期一年,基干民兵在有效期内享受相关权益保障内容。证件到期未经审验或者民兵出队时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权益。 (三)持证人有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其《基干民兵证》不予年检,并取消基干民兵资格;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影响恶劣的,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发证单位收回其《基干民兵证》;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发证单位审核同意,可以恢复发放《基干民兵证》。 (四)《基干民兵证》仅限本人使用,对涂改、转借他人使用《基干民兵证》的人员。由发放单位没收其证件;丢失或损坏的应当及时上报备案。 (五)对伪造、骗取《基干民兵证》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对在民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评选推荐的方式,由军事机关会同同级政府予以联合表扬。 (七)县(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辖区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的监督执行工作,对因落实不到位引发投诉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督促其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依法依纪予以追责。 (八)县(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细化措施并抓好落实。 自贡市人民政府 自贡军分区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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