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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民生!自贡公布一批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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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9 13: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贡网记者 池莉

去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两主题,持续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查办了一批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案件。

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某冒菜店利用“好评返现”对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2023年12月23日,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自流井区某冒菜店网售外卖里附带有“五星好评返3元”红包的好评卡,让消费者给予好评。经查,当事人有开展“好评返现”活动,委托他人制作“五星好评返3元”红包活动卡100张。至案发时,当事人已自行终止“五星好评返3元”红包活动。截至2023年12月27日,当事人通过在快递包裹中附带放置的方式,将100张“五星好评返3元”红包活动卡片向购买其商品的消费者发送,实际返还消费者现金33笔,每笔3元,合计返还现金给消费者9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2月26日,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自贡某娱乐中心等四家酒吧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

2023年11月22日,荣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的线索,显示辖区有4家酒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经查,自贡某娱乐中心等4家酒吧在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查验入店消费人员年龄的情况下,接待了未成年人并向他们销售酒水,导致未成年人在上述酒吧内饮酒。

上述四家酒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1月25日,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酒吧作出警告、合计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一医院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

2023年11月1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化验室的一生化分析仪中,摆放的1瓶载脂蛋白B(APOB)测定试剂超过有效期。经查,当事人在上述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后,从2023年9月27日至检查当日,仍陆续给患者进行载脂蛋白B项目的检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024年1月25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企业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2023年11月18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当事人生产的标识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23日的“薄荷王(硬质糖果)”食品检验报告,显示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为不合格食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0日以6元/kg的价格从某食品经营部购进了食品添加剂低亚硫酸钠50kg,用于薄荷王(硬质糖果)的生产,以达到增白的效果。于2023年10月23日,以白砂糖、薄荷香精、麦芽糖浆和低亚硫酸钠为原料,生产了上述批次薄荷王(硬质糖果)250kg,并以8元/kg的价格售出247.5kg,以10元/kg的价格售出2.5kg,货值金额为2005元。当事人销售上述薄荷王(硬质糖果)前,未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销售时也未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1月16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05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023年9月27日,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移送函,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5.2吨复合肥料中的氯离子含量不符合GB/T15063-2020的《复合肥料》标准技术要求。上述5.2吨抽检不合格复合肥料生产销售成本为3250元/吨,销售单价3300元/吨,货值金额17160元,违法所得2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2月8日,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0元、罚款8580元的行政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2023年12月14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当事人在自贡开展公司卫生检验检测的原始记录,但出具了公共卫生检验检测报告。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开始开展公共卫生检验检测业务。在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中,当事人未安排采样人员到现场取样,直接在公司做好纸质检测报告后,截取公司报告授权人的签字,通过软件编辑在检验检测报告上面,然后加上公司印章后通过快递寄到相关被检测单位。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出具162份虚假公共卫生检验检测报告,收取检验检测费3.57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2月22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7万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大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幸某某生产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2023年11月13日,大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摊位进行检查,发现摊位摆放着无任何标签标识疑似药品的产品。该局依法对涉案产品进行抽样送检。12月14日,经检验,涉案产品中含有“茶碱”“磺胺甲噁唑”“马来酸氯苯那敏”三种西药成分。经查,当事人将上述三种药品混合打粉后,制成粉末,用于患者外伤止血等。涉案产品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具备药品的法定特征,依法应按药品管理。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因涉嫌犯罪,2024年1月3日,大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办。

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查处自贡市高新区某食府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

2023年12月28日,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现场的一台电子计价秤,通过标准砝码测试,偏差10%。执法人员遂依法对该台电子计价秤进行送检检定。2024年1月11日,经检定,该台电子计价秤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2024年2月4日,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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