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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交通局因采购活动未备案,被财政局作出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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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2 21:4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月11日,四川省巴中市财政局在其官网发布公示“巴财罚〔20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巴中市交通运输局一采购项目未按照规定备案的问题,被作出警告处罚。

决定书称,经巴中市财政局立案调查,在“巴中市交通运输系统第三轮交通大会战成果展示文艺晚会服务项目”采购活动中,巴中市交通运输局存在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之规定,以上事实有市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问题线索移送函、你单位情况说明、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和项目支付凭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巴中市财政局对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该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改正、完善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和完善后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报本机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决定书还称,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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