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公告 涉及这些区域 ↓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2025〕第4号
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2025〕第3号),拟征收大安区新民镇富华村12组、团结镇狮塘村3组所有的集体土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我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自贡市2025年第2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附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二、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大安区自然资源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府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十日。
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新民镇、团结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公告时间截止后,由大安区人民政府指定新民镇、团结镇人民政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自贡市2025年第2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8日
【附件】 自贡市2025年第22批次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本方案。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依法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确定。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大安区新民镇富华村12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合计0.0343公顷。其中,农用地0.0343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本次拟征收大安区团结镇狮塘村3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合计0.3422公顷。其中,农用地0.3422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自贡市2025年第22批次建设用地,主要用途为:市政公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自贡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自府函〔2023〕169号)执行。富华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02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5100元/亩;狮塘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02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5100元/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的通知》(自府规〔2025〕3号)等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自府函〔2024〕161号)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的通知》(自府规〔2025〕3号)等规定支付给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本次征地共涉及安置人员3人,其中,新民镇富华村12组安置对象人数为1人,已通过社保安置1人;团结镇狮塘村3组安置对象人数为2人,已通过社保方式安置2人。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五、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养老保障按《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规定执行。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预公告〔2025〕第13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成佳镇凤鸣村1、4、8、15组,凤鸣村集体,兰田村9、20组,兰田村集体,石龙村3、11组,双观村5组,正兴村4组;建设镇建设村9组,郑家观村6组,郑家观村集体;艾叶镇石辊村1、2组;长土街道元坝村8组范围内。范围见《拟征收土地范围图》(附后),拟征收土地的权属、面积等以土地现状调查为准。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自贡市2025年第21批次建设用地,主要用途为:教育用地、文化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交通场站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由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开展现状调查。请涉及的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确认。
四、其他事项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自贡市贡井区自然资源局作为评估主体,组织实施相关工作,请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积极参与。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依法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自贡市2025年第21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5日
【附件】
荣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2025〕15号 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2025〕14号),拟征收度佳镇白坡村12组、双古镇晏家桥村7组、双石镇玉河村1组、梧桐街道柏林村6、8组、旭阳镇子同桥村8组部分集体土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我县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荣县2025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附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张贴发布,并同步在荣县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rongzhou.gov.cn/zdxx)发布,公告时间为30天,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8月30日止。公告时间结束后,本公告将在四川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mh.icdnrsc.net/zd/zdplatform/Index.html)主动公开。 二、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县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十日。 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度佳镇、双古镇、双石镇、梧桐街道、旭阳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公告时间截止后,由荣县人民政府指定度佳镇、双古镇、双石镇、梧桐街道、旭阳镇(征地承办单位)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荣县2025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荣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日 附件:荣县2025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本方案。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依法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确定。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单位: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2025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主要用途为:公益性基础设施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自贡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自府函〔2023〕169号)执行。度佳镇、双石镇、双古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85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4250元/亩;旭阳镇、梧桐街道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92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4600元/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的通知》(自府规〔2025〕3号)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自府函〔2024〕161号)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的通知》(自府规〔2025〕3号)支付给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本次征地共涉及安置人员23人(详见下表)。 单位:公顷、人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征地共涉及拆迁农村村民住宅8户,均在旭阳镇子同桥村8组。按照《自贡市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府规〔2025〕3号)的有关规定,拟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等方式安置,应安置住房人员可自主选择此三种方式之一。 五、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养老保障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执行,失业保险保障按《自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自府函〔2013〕135号)规定执行;医疗保障按《自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自府函〔2013〕135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自府规〔2023〕4号)规定执行。 [color=rgba(0, 0, 0, 0.882)]内容来源:自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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