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新闻网讯 (记者李群)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日前向淄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因双方仍具有和好的可能性,故法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认识,后生一女孩,取名李某甲。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自2011年因被告不还房贷、车贷及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矛盾,逐步相互冷漠。为了孩子和家庭原告多次和被告商量和好,但无任何转机。自2011年至今双方已分居三年,已无任何感情,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 经审理法院认定,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经审查,上述证据的来源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可以采信。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已经建立起比较牢固、稳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的生活中,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主要是双方缺乏沟通和理解,但还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原、被告双方互相理解、增加沟通,双方仍具有和好的可能性。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责任编辑 毕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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