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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电子烟定义和监管对象; 二、对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主体实行许可证管理,电子烟许可证管理不新设行政许可种类,仅在烟草专卖生产、批发和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中增加相应条目; 三、对电子烟销售实行渠道管理,建立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规范电子烟销售方式; 四、对电子烟产品质量进行全程管理,建立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和跟踪追溯机制; 五、对电子烟运输和进出口依法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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