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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的日托机构应当建立在小区内吗?···金域华府物业又来扯幺蛾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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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 12: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自贡银海 金域华府小区物业欲同意在该小区内部建立老年人日托所,引起广大金域华府业主不满,这完全属于被道德绑架。因为有政策要求各小区都要有这种老年人的日托机构,经过业主干涉,已暂停在该小区内部施工建立老年人日托所。



    据相关业主透露,业主主要是抵制社区未经全体业主同意占用公摊区域建立老年活动中心或老年人日托所。由于该小区内部环境的制约,公摊区域在小区内部,路径窄而小区住户多,安全隐患十分严重,本应是上班族上班回家休憩、小孩子下学回家嬉戏的地方,若被不法分子打着接送老年人活动中心内的老人,出入该小区,试问,怎么该放心把自家老人和小孩安置于该小区。小孩子本就活泼好动,不小心碰到了出来溜达的非本小区的老年人日托所的老人,那势必又会造成新的矛盾?
    本就是因为想着该小区环境稍好,许多业主才负债一身来购置这么一套住宅,可曾想,在最开始购房时,是被反复追问过,不会发生这种占用公用面积的行为,心里才稍微有一丝放下心后购置的一套房。怎会知,被物业这么一整,又有何区别?物业方面还极不负责的推脱是社区所为,社区主任想设置老年人的日托机构,说是每张床一万的政府补贴支付。
                        

                         根据我国新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850户业主就此申明,物业对集体附属设施处分收益权的侵犯……在业委会成立并决议前,没有任何人有权处分其资产,房价公摊里面可是含了这些面积的..要想不负责任,法庭见!要想推脱是社区所为,请透漏社区负责人姓名,我市信访办会直接约谈相关人员!但物业若无法推脱,请还850户业主一片安静祥和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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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8 13:4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了,我最近下载了【自贡论坛APP】,发现用起来更便捷而且也不占手机内存空间,推荐你们也下载【自贡论坛APP】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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