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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房产] 自贡住建部关于购房"团购费等"违规收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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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9 16: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全市新建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

通 知


各区(含高新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近期,我市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在代理销售新建商品房过程中,出现以“享受优惠”名义,采取向购房者收 取“团购费、入会费、服务费、电商费”等费用,且所收费用不 计入购房款,也不出具收费发票等违规操作行为,严重扰乱商品 房交易市场秩序。为规范全市新建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的市场营销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 稳健康发展,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 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 通知》(建房〔2016〕223 号)《自贡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 办法》(自住建发〔2018〕150 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从事新建商品房销售代 理(包括委托代理销售、渠道营销等与房地产销售相关的活动) 业务的,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房地产经纪资格。未在住房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第三方机构, 不得从事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销售新建商品房 的,须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 限、佣金支付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力、义务等内容。房地 产开发企业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方 案中载明销售方式。实行委托销售的,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委托 代理机构名称及主要委托事项。《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表》应在 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明示。销售过程中委托的代理机构发生变 更时,应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变更资料。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应在销售现场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商品房销售的证明文件。代理机构不得变相收取购房人佣金,不得以“入会、团购、电商服务”等名义向购房人收取“入会费、团购费、服务费、电 商费”等除预订(定)款、预付款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费用。

  代理机构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应纳入购房总房款,且购房人所 支付的用于购房的总价款应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总房款一致。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机构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应与 销售现场公示的房价一致,不得一房二价,不得以第三种形式拆 分购房款,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人,不 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出现所 谓“工抵房”“抵账房”等商业宣传,不得制造虚假供求信息、 捏造或者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不得变相捂盘惜售,扰乱市场 秩序。

六、市、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将进 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治理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乱象,依法查 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委托代理机构要组织 开展自查,务必整改到位。对于违反本通知要求,整改不到位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将暂停网签,不良行为记入企 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送有权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列入 企业信用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荣县、富顺县可参照本 通知执行。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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