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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设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救命钱”先垫付后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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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8 09: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川观新闻记者 吴忧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遭遇这样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命钱”可由救助基金先垫付后追偿。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财政厅、四川银保监局、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厅、民政厅、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9部门印发《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明确了上述要求。

《管理办法》还明确,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且单人不超过8万元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日或单人超过8万元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救助基金垫付的单人丧葬费用最高限额为交通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应助尽助、应付尽付。”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救助基金将以“生命至上,依法救助,快速高效”为中心,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筑牢生命安全防线,这对化解社会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基金的钱从哪里来?《管理办法》提出了多种渠道,包括:按照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追偿资金;救助基金孳息等。记者从主管部门了解到,交强险保险费提取资金是重要来源,而提取比例未来将动态调整,根据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况,在一定幅度范围内确定。

《管理办法》还规定,救助基金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设立,实行政府主导、统一政策、集中管理、协同联动、专业运营的管理体制,以提升统筹层次,提高运行效率。

与此同时,《管理办法》对救助基金垫付费用追偿及核销进行了规定,从而确保救助基金可持续运行。《管理办法》明确,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并要求建立健全救助基金追偿联动机制,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应当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已经履行追偿程序和职责追偿未果的,按规定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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