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网记者 欧亚非 自贡市“春雷行动2023”执法行动围绕“护民生,保安全,助力高质量发展”行动主题,从2022年12月28日起持续至3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期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和有温度的柔性执法举措,切实保护企业不因“小错”影响发展。日前,我市部分“首违不罚”案例向社会公布。
贡井区市场监管局:
某美容院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
经查,当事人在其公众号发布有“年度最低”字样促销广告。在执法人员展开调查后,当事人主动删除该广告,未发现当事人有活动期间商品价格高于促销活动前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2月8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和指导后,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荣县市场监管局:
某日用品经营部发布违法广告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中发布“中国肥胖人口全球第一,中国人口BMI指数分布Overweight(BMI:25.0-30.0)38%,Fat(BMI>30.0)11%”等内容的广告,均未标明引证出处,且不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印证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轻微并及时改正。2月15日,荣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
某便利店使用未检定计价秤
经查,当事人在店内大厅中部摆放的一台“TM-30F”型条码打印计价秤,无年检标志且无法提供该计价秤的检定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轻微并及时改正。2月10日,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富顺县市场监管局:
某建材有限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经查,当事人经营地址发生变更后,未按照《公司法》变更登记,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于1月17日责令当事人在1月30日前改正,但当事人在要求时间前仅提交了新的公司章程,未提供营业执照变更相关资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并于2月8日进行了变更。3月6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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