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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网记者 池莉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市市场监管局、市消委会计划陆续向社会公布“2023年度自贡市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努力打通消费堵点,解决“急难愁盼”,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八:培训机构闭店 学费找谁退?2023年7月11日,富顺县消委会收到一起关于专业技能培训的群体性投诉,以王某某为代表的11名消费者投诉富顺县某会计培训机构闭店,无法继续履行培训义务。消费者共计缴费4万余元,与商家协商退款或继续开课未达成一致,遂就此纠纷向富顺县消委会投诉,希望帮助其挽回经济损失。
经调查,该培训机构由于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导致无法继续经营,遂于2023年5月决定停止经营。本案涉及消费者较多,且诉求多样。
最终,历时15天,7次多方电话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该培训机构重新选址再办一期培训。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案中,该培训机构由于自身原因无法继续经营,导致消费者不能按约定接受相关培训服务,理应采取补救措施或退还相应款项。在此,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认真审查培训机构资质和经营状况,切勿冲动缴纳大额或多期培训费用,签订协议时注意是否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案例七:借“托儿”卖药材 诚实守信是关键2023年1月8日,消费者杨先生向荣县消委会新桥分会进行电话投诉,反映其2022年12月23日在荣县高速服务区某超市经营部购买了价值1000元的鹿茸,事后仔细回想购买经过,认为该经营部销售鹿茸时存在套路,利用“托儿”诱导消费。于是,他将此事投诉至荣县消委会新桥分会,希望帮助其退货退款。
经调查,该经营部在经营中涉嫌采用雇佣他人等方式实施欺骗性销售诱导消费者,“托儿”假装想要购买鹿茸,与经营者上演砍价大戏,价格减半,成功吸引消费者入局。随后,又以将鹿茸打粉有损耗为由,诱骗消费者打粉后再称重,导致消费者被迫购买。调查还发现多笔鹿茸交易记录。
最终,经调解,经营者对数十名消费者高达27万余元的消费款项进行退货退款。同时将该商家涉嫌违法线索移交荣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本案中,该经营部雇佣“托儿”实施欺骗性销售,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选择权。在调解人员的普法教育下,最终促成投诉圆满解决。案例六:进货不验货 质量问题谁担责2023年1月4日,沿滩区消委会永安分会接到消费者曾某的现场投诉,称其于2022年4月在沿滩区富全镇李某经营的建材店购买21方C30混凝土用于修建农村住宅,后发现硬化的墙体有异常,遂联系检测公司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墙体强度未达到C30混凝土的强度要求,因此认为李某销售的混凝土不合格,要求销售者李某退款并支付检测费用。
经调查,涉事生产方某建材公司无商品混凝土生产资质,其生产的产品实际名称为水泥稳定碎石。在消费者曾某和销售者李某均订购C30混凝土的情况下,该公司擅自将19方水泥稳定碎石运送至曾某处用于住宅修建,导致墙体异常。而李某未尽到供货商资质查验义务,该建材公司和李某均应担责。
经调解,某建材公司和李某共同赔偿消费者曾某6800元,并支付检测费用1000元。同时,永安分会将某建材公司的违法线索移交至沿滩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查处。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某建材公司在无商品混凝土生产资质的情况下,将生产的水泥稳定碎石当作C30混凝土卖给了曾某,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而销售者李某未尽到查验义务,致使曾某买到不合格混凝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本案中,责任应由销售者李某和涉事生产公司共同承担。案例五:残疾人免费停车遭拒 消委会维权获免费2023年10月24日,沿滩区消委会新城分会接到消费者周女士反映,称其于10月20日19:30将车辆停放在某小区正门位上,被小区保安要求支付停车费。周女士认为残疾人停车免费,不应收取停车费,希望该停车场能按政策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停车。
经调查,该停车场没有设立无障碍停车位,导致消费者只能停普通停车位。而根据有关规定,该停车场应当按比例设立无障碍停车泊位,供残疾人免费停车。
最终,经调解,被投诉停车场依法退还周女士停车费。案例评析根据《价格法》第十八条、《四川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以及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我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自发改发〔2020〕187号)、《关于加强我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自发改发〔2017〕270号)等相关规定,新城分会将被投诉停车场对此类停车政策不了解收取停车费,未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移交至相关执法部门处理,并对被投诉人进行了法律法规宣传,依法开展调解。案例四:加油站更名了 油卡充值退款遭拒2021年底,消费者胡先生在大安区何市镇某加油站办理了一张加油卡并充值2000元,卡上注有“在辖区内某某加油站任何站点都可以加油”。2023年2月2日,胡先生前往大安区回龙镇该加油站点加油时却遭到拒绝,并得知何市镇某加油站已进行更名,且与辖区内该加油站点解除了合作关系。胡先生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向大安区消委会进行投诉,希望现加油站退还余款1750元或提供加油服务。
经调查,何市镇原加油站已于2022年5月变更为现加油站,变更了租赁经营团队,但实际经营主体仍是自贡市某商运有限公司,该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未发生改变。该情况并未通知消费者,也未进行公示,商家理应承担责任。
最终,经调解,自贡市某商运有限公司现加油站退还胡先生未消费的钱款1750元。案例评析本案属于典型的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规定,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加油服务,理应退回剩余预付款。大安区消委会已要求该公司在加油站公示其他持有同类加油卡的消费者,可以凭卡在现在的加油站进行加油消费或予以退款。案例三:未成年人购买电子产品 退款未果求助消委会2023年12月5日,贡井区消委会接到一件关于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售卖手机的投诉。邹某称其未成年儿子(14岁,下称小邹)未经监护人同意,用生活费及零花钱在某手机维修店购买了一部1350元的二手手机。邹某发现后立即与该店协商退货退款,但未能协商一致。邹某遂投诉至贡井区消委会,希望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经核实,小邹出生于2009年,确系未成年人。由于手机本身为二手手机,无破损,不影响再次销售,而家长亦未做好自身监管义务。
最终,经调解,经营者退还邹某现金1000元,双方达成一致。案例评析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本案中,出生于2009年的小邹,购买手机之时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购买价值千余元手机这一民事行为,显然已超出其年龄、智力等所能承受的范围。邹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得知其购买手机后拒绝追认,因此,该手机交易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小邹应向经营者返还所购手机及附件,经营者应向消费者退还购机款项。案例二:话费充值“连环套” 消委会助力维权 2023年2月初,贡井区消委会收到12起关于某科技有限公司话费充值的投诉。消费者主要反映在网购、刷视频、完成调查问卷后出现弹窗广告,其页面显示充值49.9元送200元话费券。但在消费者充值后“话费”却迟迟未到账,也无法联系商家及客服处理,故向贡井区消委会投诉,希望维护其合法权益。经调查,弹窗充值页面有运营商商标,话费券的使用规则隐蔽、字体较小且底色与背景色一致,“券”字被“规则”部分遮挡,点击充值后发现,话费券需下载指定APP进行个人信息授权后,通过购物或充值大额话费才能使用。而消费者充值后话费却又迟迟不到账。最终,经调解人员释法,商家同意退还12名投诉人消费款项598.8元。案例评析商家利用消费者“薅羊毛”心理,让消费者掉入“连环陷阱”,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9条规定;弹窗广告页面设置问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条、第8条第三款规定;要求下载指定APP授权个人信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条规定;设置话费券使用门槛,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中国移动”等商标,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案例一: 购买日期早于出厂日期6个月 三包权益如何维护2023年8月16日,自流井区消委会东兴寺分会接到消费者杨女士投诉,称其于2017年3月10日在某商城购买了一台空调,并告知商家等其房屋装修好后再送货安装。2018年4月,空调安装使用。2023年8月,该空调出现故障。售后上门检查后告知已过保修期,需付费进行维修。杨女士称该空调保修期为6年,从安装之日起计算应保修至2024年4月。而售后告知杨女士“三包”期是从购买日期开始计算。杨女士不认可,认为商家并未告知该事项,遂向东兴寺分会求助,要求免费维修空调。
经调查,杨女士于2017年3月10日全款购买空调,商家当场开具发票,但未出具“三包”凭证。且杨女士所购空调出厂日期为2017年9月,与购买日期相差6个月。
最终,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商家安排售后人员免费上门为消费者进行维修。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规定,本案中经营者未出具空调“三包”凭证,且该空调购买日期(发票开具日期)、出厂日期、安装日期存在时间间隔,经营者以购买日期计算“三包”期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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