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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安置房补偿,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3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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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6 18: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川观新闻记者 王若晔

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正文包括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严格规范征地工作程序、全面压紧征地工作责任、坚决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四部分。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方面,《通知》进一步明确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修订程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时限和程序,规范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确定,细化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房拆迁的安置政策和补偿标准等。

《通知》提出,采取提供安置房补偿方式的,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30平方米。同时,结合四川省实际,对安置对象人数计算方式、纳入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安置对象的时间节点作出进一步规定,强调养老保险补偿费实行预存款制度。

《通知》将制定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的工作要求上升为政策规定。要求市(州)、县(市、区)政府组织拟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时,同步确定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在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时一并公布。

《通知》全流程梳理征地程序,明确征地前期工作应包含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组织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七项内容。

其中,“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环节,《通知》强调,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组织听证”环节,《通知》提出,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环节,《通知》明确,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签订协议比例应达到100%,与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比例不低于90%。

此外,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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